电子产品:企业管“生”也要管“死”
Posted on 八月 16rd, 2007 由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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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深圳商报
警告已经发出。新华社前天的电稿披露了一连串惊人的数字:从2003年起,中国每年将至少报废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600万台洗衣机。此外,我们每年还废弃了超过500万台个人电脑,淘汰了7000万部手机。另一个数据更能体现电子垃圾的凶猛来势:到2003年9月,我国电视、洗衣机、冰箱、空调、电脑五大件的社会保有量已达到7.6亿台;与此同时,电脑产品的平均寿命已经从最初的4.5年剧减至2年左右。
生态灾难的警告绝非杞人忧天。在国内不少从事电子垃圾分拆的地区,已经出现了不好的苗头。比如汕头贵屿,这个小镇的地下水因重金属严重超标而不能饮用,这里很多的孩子或多或少患上了呼吸道疾病。当然,这种危机只是出现在若干的“点”,但稍有不慎,出现扩大至“面”的危机并非夸大其辞。
解决电子垃圾生态危机,我们必须尽快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虽然现有法规在个别条文上有所涉及,但法律体系的建设仍然停留在起草层面。促进循环经济法制化,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这是化解危机的出路。
企业管“生”也要管“死”,发达国家推行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已经指明方向。有“生”就有“死”,任何一个产品都不能回避。管“生”不管“死”,中国的企业被“优待”了很多年。提供了“摇篮”,却不提供“墓地”。这种“优待”是一种责任的缺位。
提供产品的“墓地”,生产者责无旁贷。首先,环境资源就是生产成本,生产者承担处理废物是理所当然应该付出的成本。其次,与消费者相比,生产者无疑最熟悉自己的产品是否具有污染性,而且更有能力承担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再者,中国的现状更需要从生产领域入手,从而更方便地集中处理电子废物。我们不妨看看中国现有的电子废物回收现状,目前全国90%的电子废弃物都是民间回收,而且以原始的焚烧、酸洗等手段私自处理的现象十分普遍。
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解决的不仅仅是电子垃圾危机,更重要的是将更快地推进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从而在制度设计上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今年4月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效实施,首次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制,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这意味着产品的生产企业从一开始就要为电子垃圾负责。深圳进行的循环经济立法,“产品进特区厂家要承担回收责任”之类的条文也被写入相关法规。
借鉴欧美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经验,分清电子垃圾是谁的责任是必要的,但引入循环经济的思路更值得我们重视。经济活动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我们应该认识到:“废物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资料显示,经专业化回收处置,1吨废弃电脑中,可回收塑料270公斤、铜128.7公斤、铁1公斤、铅58.5公斤、锡39.6公斤等等。
生态危机绝非危言耸听,广阔商机同样也在眼前。化解危机就是把握商机,电子垃圾的专业化处理其实提供了另一座“金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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