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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前员工案:职业流动纠纷链后的权益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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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这跟上周一个案件的最新进展有关——华为公司起诉三名前员工(分别为上海沪科公司、ut斯达康公司员工)涉嫌盗窃商业机密、侵害知识产权。该案件被曝光之后,在各界引起较大争议和反响。目前此案已由深圳市兰生区检察院立案调查。

      发人深思的是,就在大约两个月之前,美国得克萨斯州marshall地区法官签署了一份初步禁令,责令华为停止使用部分软件,并禁止华为使用网上求助文档和用户手册,备受瞩目的美国思科公司诉华为侵犯知识产权一案暂告一段落。

      看似没有直接关联的两起案件引爆同一个管理上的焦点话题:在竞争日益激烈、员工职业化流动升势明显的大环境下,如何更好地防止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被侵犯或盗用。

      案发

      2001年7月,华为公司光网络传输部研发部的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离开华为,成立了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10月,华为公司向佳木斯公安局报案,称含沪科sdh技术的光传输产品与华为产品颇为相似,有涉嫌盗窃华为商业技术的嫌疑,佳木斯警方随后立案展开调查。2002年11月21、22日,王等三人分别被拘留。2002年12月18日,该案被移交到深圳司法机关。2003年6月17日,王等三位涉案人被深圳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被捕。

      “目前案件调查的焦点在于侵权的取证和鉴定。”深圳兰生区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在华为看来,沪科公司能够在短时间内开发出与华为技术颇具竞争力的产品,最大的原因在于三位员工从华为公司带走了大量的技术秘密,而这三人在加入公司时就签署了同业竞争禁止协议,在离职时也签署过保密协议。因此,华为认定该行为侵犯华为公司商业机密。

      王志骏等三人的代理律师臧炜则质疑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已经作出鉴定了,当事人肯定会得到告知,但案发已经9个月之久却没有任何消息,说明侵权鉴定缺乏证据。”臧炜称。

      “公安部已经委托信息产业部下属的国家鉴定中心组成专家小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将作为案件定性和判决的重要依据。”深圳检察院的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突变

      其实早在深圳市公安局介入之前,华为就曾于2002年10月初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对沪科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索赔200万人民币的经济补偿。

      “这200万的估算是根据沪科公司当时的资产和规模确定的。”臧炜认为。

      据当时负责此次案件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黎淑兰介绍,该案本预计在2003年1月15日开庭审理,一中院已经发出传票,但就在案件即将开庭之际,原告华为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详。

      “按照司法程序,原告有权利在案件正式审理之前提请撤诉,不需要提供详细理由。”黎对记者说。

      此间一个不可忽略的事件是2002年10月16日ut斯达康公司以1500万美元(含期权)的价格收购了沪科光传输技术这部分资产。2002年11月11日,王志骏等三人加入ut斯达康,2002年11月19日,收到来自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

      2天之后,王等三人被拘捕。随后华为将诉讼转移到深圳市当地司法机关,对三位员工的诉讼也由原来的不正当竞争上升到盗窃商业机密并提请刑事立案。

      华为公司发言人傅军对于案件由民事转为刑事的解释是,“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了事件的严重性”。

      傅军告诉记者,sdh光传输技术是华为于1995年开始投入研发的光网络重点技术之一,每年华为都将该产品销售的10%返还为研发费用,至2001年10月累计投入了2亿多人民币和1 500名技术人员。“而沪科在一年不到的时间里,就可以研发出价值1,500万美元的技术,这不得不令人存疑。”傅称。

      “由民事诉讼转为刑事诉讼肯定是有其特别的考虑的,”上海浩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劲科认为,“因为民事救助的侧重点在于经济赔偿,刑事诉讼则侧重以量刑为主要惩罚手段,华为选择后者无疑更看重案件的震慑作用。”

      争利

      “事到如今,案件已经不能被理解为一个单纯的知识产权纠纷,更深层次如商业利益和竞争策略的因素已经表露明显。”袁宝清律师认为。

      在涉案的第三方公司ut斯达康看来,对沪科公司的收购只是一场自愿互惠的商业行为,ut斯达康希望通过对沪科的收购巩固其光网络业务的竞争力。被认为以小灵通业务起家的ut斯达康近几年来正加速朝着综合电信服务商的目标快速扩张,与华为之间的业务重合和竞争也越来越频繁。

      并购无疑成了多快好省的业务扩张的首选方式。在过去的2002年中,ut斯达康就进行了四五次并购。和ut斯达康其他的并购一样,沪科并购案也是一个速战速决的过程。“大概20天左右就定下来了。”一位曾参与并购的ut斯达康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但让ut斯达康始料不及的是,原本寄予促进业务发展的收购在现在看来似乎成了棘手的商业陷阱,尽管公司反复强调,在沪科的并购案中,完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程序进行的,进行了严密的技术鉴定和审核。

      在业界,华为的员工出来和老东家抢饭碗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在经营环境一片利好的前提下,从华为出去的创业者似乎并不被视为竞争对手,但当经营环境不够理想而市场竞争更为激烈的情况下,对与华为争食的前员工兵团和竞争对手的姿态可就不一样了。”一名华为公司的中层管理者这样评价。

      而华为公司一负责人亦坦然对记者说:“如果沪科没有被ut斯达康收购,华为肯定不会提起刑事诉讼,大不了罚点钱算了。”

      从2002年开始就面临着业绩下滑压力和员工不断流失冲击的华为似乎到了承受的临界点。

      任正非决心扭转局面海外拓展市场计划,在2003年度开局不久就官司缠身,遭遇思科当头一棒;而此时华为与前员工之间的纠纷和官司也似乎没有减弱的势头。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沪科案件似乎被赋予了更多的意义。“华为这样做,主要还是希望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想要给那些已经离开和想要离开华为的员工一个警告,更大的意义在于稳定军心,以及让那些大大小小华为下的蛋满足于小打小闹,遏制其与大的竞争对手联盟的欲望。”一业内人士这样认为。

      ·记者手记·

      守住专利和留住人心

      不管案件最终的结果如何,对华为,对ut斯达康乃至所有企业来说,这个问题都是值得反思的,在员工尤其是掌握核心技术和机密的员工的流动管理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以降低不必要的损失?

      “在员工流动所带来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问题,公司往往是受害者,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在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知名it类跨国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副总裁对记者说道,“毕竟,司法诉讼其实是万般无奈的选择。”

      大型跨国公司被认为是积累了丰富经验的范本。一般而言,肩负重任的人力资源部门和知识产权部在保护企业商业机密方面设立了大量程序、规章和可行性方案,诸如员工手册、培训教育、保密协议和同业竞争禁止协议等。

      《保密协议》和《同业竞争禁止条例》被认为是主要手段。一般来说,公司会要求员工在一定时间之内,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事同一行业的工作,作为对这种义务的交换,公司亦要给员工支付一定的补偿。而同理,公司在吸纳来自竞争对手公司的员工,亦要由员工给出不违反原公司商业秘密的承诺。

      在涉及核心机密的技术和信息方面的保护,亦要有充分的流程保障,如在企业内部的分部门、分人员地给予限制的保密,如不同部门之间的保密、不同阶层管理人员之间的保密等。

      在华为,多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斗争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部无疑承载着维护华为近2000种专利的巨大责任。而在ut斯达康,一个类似于知识产权部的部门已在构建之中。

      “以前ut斯达康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业务的发展速度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并不是很强。”ut斯达康公司一管理层向记者证实。

      而对于很多中国企业来说,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缜密做法还有所欠缺。“这将是中国企业在后wto时代需要赶快补上的一课。”翰威特咨询专家齐思蒙认为。在翰威特2003年的亚洲地区最佳雇主调查中,中国地区的技术型和管理型员工流动率高达21%,远远高出亚洲地区11%的平均水平。

      “最理想的做法是企业能够吸引、开发和留住想要留住的人才,最大限度降低员工的流动率从而将员工流动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降至最低。”齐思蒙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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