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发电子邮件诽谤他人获罪 法院判赔1万元
Posted on 八月 16rd, 2007 由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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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新京报
日前,广东的刘小姐用天河区法院开给她的支票兑付了1万元精神损失费,历时一年多、经广州市区两级法院开庭审判的“广州市首宗电子邮件侵犯名誉权”案暂时告一段落。
去年5月之前,刘小姐在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去年5月中旬,刘小姐合同期满辞职。离职前刘小姐谢绝了总经理陈某的挽留。
去年6月10日,刘小姐听说在她离职后陈某向全体员工发了一封诽谤她的公开信。在以后的日子里,不断有朋友和她提起公开信的事,这让刘小姐非常紧张。经旧同事转发,刘小姐读到了这封名为《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致公司全体同事的公开信》。在信中,老总称刘小姐曾打算用公司软件的源代码和其他单位进行交易被拒绝后,辞职离开单位。一气之下,刘小姐把陈某告上法庭,去年6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陈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公众对刘某的社会评价,导致刘某的名誉受损。天河法院要求陈某在广州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刘小姐1万元精神损失费。
陈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审理后对一审判决的事实部分予以认定,但对赔礼道歉的方式作出了变更,即陈某应在该网络上赔礼道歉。(《南方都市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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